




2008.5.19.伟大民族的象征
野人评说:
在秋月平湖《哀四川——我祈祷:天佑中华》一文的留言中,野人说:此时共和国当降半旗!这是中华全体民众告慰死难者的最高形式!同时标明,中华民族面对艰难险阻的决心,告诉全世界——中国人民已是万众一心,共赴国难的决心!
网友摘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关于降半旗的相关法律依据于下:
Re: 《哀四川——我祈祷:天佑中华 》[2008-5-15 11:37:34]
以下是引用 阿尔伯特 于 2008-5-15 11:30:36 的发言:
以下是引用 郝明玮 于 2008-5-15 11:20:47 的发言:
以下是引用 崂山界 于 2008-5-15 10:51:05 的发言:
向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不幸罹难的同胞们 表示深切的哀悼!默哀!

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,下半旗志哀: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
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(二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(三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(四)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。
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
依照本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,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
因此,完全应当降半旗致哀!!!希望国务院带头贯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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